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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配套方案 >>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 四川省《2019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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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9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1).jpeg

  第三部分专项监测

  十二、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监测环境质量监测

  (一)监测范围

  四川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共计56个县(区、市),包括北川羌族自治县、平武县、旺苍县、青川县、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万源市、石棉县、天全县、宝兴县、通江县、南江县、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马尔康市、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木里藏族自治县、盐源县、宁南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越西县、甘洛县、美姑县、雷波县。

  (二)监测内容

  环境质量监测包括水环境质量(含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监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地表水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粪大肠菌群除外)。

  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其中地表水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地下水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23项指标。

  环境空气质量:SO2、NOX、PM10、PM2.5、CO、O3。

  污染源监测: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的相关标准确定监测项目,其中污水处理厂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18-2002)需监测表1与表2的共19项基本控制项目。

  (三)监测频次

  地表水每月监测一次,每月20日前完成采样及实验室分析工作,编制监测报告。

  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县城环境空气质量采用自动监测方式,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污染源监测:按季度监测,每季度监测一次,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季监测四次。

  (四)工作方式

  按照原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十三五”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环发〔2017〕67号)开展工作。县域环境质量监测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的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空气和污染源监测。

  (五)数据报送

  县域地表水水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污染源监测数据以县为单位报送,按季度报送,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由县级人民政府将审核后的数据及报告报送省总站;省总站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20日前,将审核后的数据及报告通过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报送总站。

  县域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以省为单位报送,在2019年10月底前,在由省总站将审核后的数据及报告通过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报送总站。

  县域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与和省联网,数据实时传输;同时县级人民政府完成数据审核,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报送省总站;省总站完成数据审核,每季度结束后次月20日前通过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报送总站。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执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

  十三、“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监测

  (一)监测范围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16〕66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三江”流域省界断面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川环函〔2017〕1547号) 的要求继续开展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的相关监测工作。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环发〔2016〕48号)和我站《关于印发<“三江”流域省界断面水环境生态补偿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环监站〔2017〕225号)的要求,省总站组织相关市(州)或扩权县(市)站开展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

  (二)职责分工

  1.省总站:负责“三江”流域9个省界断面和二龙宝村、沙咀、月波、青龙任渡、老母滩5个断面监测工作。

  2.相关市(州)或扩权县(市)监测站:负责“三江”流域中其余77个跨界断面监测工作。

  (三)监测项目

  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

  (四)监测频次

  上下游联合监测,每月监测一次。每月10日之前完成样品采集和分析工作。具体监测时间由当月负责分析任务的监测站与相关监测站协商确定。

  (五)数据报送

  负责分析的监测站负责对监测结果数据上报。按川环发〔2016〕48号附件3(excel电子表格,.xlsx形式)的格式和要求上报。数据经上下游双方认可后,于当月12日之前登录域名: ,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和电子件(excel电子表格,.xlsx形式)进行提交。文件命名方式为:×年×月+断面序号(例:指2015年10月黎明村监测断面的监测结果表)。

  省站于次月15日前向环境保护厅提交《四川省“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监测结果的报告》。

  十四、城市黑臭水体水质监测

  (一)监测范围

  纳入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的四川省城市黑臭水体,名单见附5。

  原则上可沿黑臭水体每200-600m间距设置监测点,但每个水体的监测点不少于3个。取样点一般设置于水面下0.5m处,水深不足0.5m时,应设置在水深的1/2处。

  (二)监测项目

  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

  (三)监测频次

  成都市每月监测1次、全年12次;其他涉及黑臭水体的城市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四)工作方式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各市(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黑臭水体整治牵头部门配合。

  (五)数据报送

  成都市每月3日前将上月数据向省总站报送报送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其他涉及黑臭水体的城市于每季度首月的3日前向省总站报送季度的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省监测总站于10日前完成数据审定,并报送生态环境厅,在2020年1月30日前完成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水质报告(含电子版)报省厅。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十五、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一)监测范围

  县域监测:21个市(州)各选2个县,其中全省56个列入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评价与考核的县为必测。

  村庄监测:上述的每个县选择1个村庄,其中《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必测村庄名单的通知》(环办〔2015〕69号)中确定的村庄为必测。

  (二)监测项目

  (1)环境空气质量

  SO2、NO2、PM10、PM2.5、CO、O3等。

  工业型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

  (2)饮用水源地水质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9项常规指标。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3)地表水水质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基本项目(共24项)。

  (4)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

  ①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须加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出水水质。

  ②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

  必测项目: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

  选测项目: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

  (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监测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畜禽养殖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后,按照其具体要求开展。

  其他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

  (三)监测频次

  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和地表水水质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四)工作方式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12个必测村庄监测为中央事权,其他为地方事权。由省总站组织市(州)监测站开展监测工作,数据报送总站。

  (五)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内部质控执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文件有关要求,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六)数据报送

  2019年3月25日前各市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总站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监测村庄信息。

  各地方环境监测站汇总所在市(州)的任务县域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及报告,审核后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省总站报送本辖区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3月、6月、9月及11月10日前报送村庄环境空气质量、村庄饮用水源地水质、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6月10日和11月10日前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10日前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12月1日前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电子件和纸质件)。

  省总站通过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报送本辖区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每季度的后10天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以及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6月和11月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12月15日前,将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厅和总站。

  十六、农田灌溉水质监点

  (一)监测范围

  灌溉规模在10万亩及以上的农田灌区。灌区名单见附6。

  (二)监测项目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表1的基本控制项目16项。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农业水源水质特点和环境、农产品管理的需要,选择表2中的选择性控制项目开展监测,作为基本控制项目的补充指标。

  (三)监测频次

  根据当地主要灌溉作物的用水时间,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四)工作方式

  农田灌溉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五)数据报送

  每年6月、11月底之前通过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报送本行政区域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每年12月15日前,将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厅和总站。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6-2000)、《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省总站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

  十七、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

  工作方案另行发文通知。

  十八、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与演练

  (一)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

  各级监测站应根据辖区内产业结构、污染特征和自然环境状况,做好应急监测物资、设备的储备和更新,继续强化应急监测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演练,按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二)应急监测演练

  省厅组织开展1次应急监测演练,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十九、四川省相关流域特殊污染物监测

  各相关环境监测站按照川环函〔2017〕361号《四川省有关流域地表水高氯酸盐检查监测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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